当前位置:首页 > 熊掌号 > 正文

紧急避险法律条文解读

2024-05-10 熊掌号

紧急避险法律条文解读如下:
 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一条:
> 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,造成损害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
解读:
这一条款明确了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。首先,紧急避险的目的是正当的,即为了保护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。这里的“正在发生的危险”是指现实、紧迫且足以威胁合法权益的危险情况,而非臆想或推测的危险。
其次,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“不得已采取的”,即在没有其他合理且不造成损害的手段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,行为人被迫选择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避免更大损害。这种选择必须是紧急情况下迫不得已的,不能是行为人主动寻求或故意制造危险后采取的。
最后,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,即必须在“必要限度”内。如果紧急避险行为导致的损害与所避免的损害相当或更大,那么该行为就超出了必要限度,可能不构成紧急避险。
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,紧急避险行为人对因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“不负刑事责任”,即不构成犯罪,无需承担刑事责任。
 
>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解读:
如果紧急避险行为虽然初衷是为了避免危险,但实际造成的损害超过了必要限度,即造成了不应有的、过大的损害,那么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。这是因为,尽管紧急避险的初衷是正当的,但过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然而,考虑到行为人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避险行为,且其初衷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,因此,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“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”。这意味着,即使行为人因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负刑事责任,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其紧急避险的动机和实际情况,给予较轻的刑罚或免除刑罚。
 
>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,不适用于职务上、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。
解读:
这一条款对紧急避险中“避免本人危险”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。对于那些在职务上、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(如警察、消防员、船长、机长等),他们在执行职务或业务过程中,通常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,逃避其应尽的保护他人或公共利益的职责。例如,消防员在火灾现场不能以保护自己为由,放弃救火职责而逃离现场。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在面临危险时,能够坚守岗位,履行其职业或职务所要求的保护他人或公共利益的义务。
 
综上所述,紧急避险法律条文规定了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、法律后果,以及对超过必要限度和特定职责人员的特殊规定,旨在平衡保护合法权益与避免过度损害他人权益之间的关系,同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,行为人能够合理、合法地采取避险措施,避免或减轻危险对合法权益的损害。

铭润拓展训练
北京铭润拓展培训中心提供企业团队建设、军事训练、真人镭战、趣味运动、企业内训、青少年训练等课程.
  • 25150文章总数
  • 6288166访问次数
  • 建站天数
  • 热门课程

    标签

    友情链接